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宋卡总领事馆经贸之窗

Economic and Trade Service of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Songkh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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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政府关于进口管制的有关规定
  《进出口法》B.E. 2522(1979)是泰国管辖进出口管制的基本法律之一,其授权商务部指定受到进出口管制的货物种类。控制通常采用许可和许可证的形式。目前,对66类货物采取了进口管制,需要取得商务部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进口管制货物的种类按照商务部发出的通知经常变化,因此潜在的进口商应当查看商务部最近的通知。《进出口法》同时规定设立对外贸易委员会。
  除了《进出口法》,一些货物受到一些其他法律下的进口管制,例如:
  •《药物法》B.E. 2510(1976)规定,为进口现代药物,必须取得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
  •《矿产法》B.E. 2510(1967)规定,未经适当许可,禁止进口商进口数量超过2千克的三氧化钨、锡矿石以及金属锡;
  •《古迹、古董、艺术品和国家博物馆法》B.E.2504(1961)规定,未经艺术厅许可,古董或艺术品,不论是否经过登记,不得交付;
  •《武器装备、弹药、爆炸物、烟火、及仿真枪支法》B.E.2490(1947)禁止所有人生产、购买、处理、使用、订购、或进口军事装备、弹药或爆炸设备,除非取得内政部的许可证。进口商或生产商也必须取得国防部颁发的适当的许可证才能处理军事设备、弹药和爆炸设备或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材料;以及《化妆品法》B.E.2535(1992)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受控制的化妆品的进口商必须提供生产商的名称和办公室地址以及化妆品的生产或储藏地址;需要进口的化妆品的名称、种类或类型;以及此类化妆品的主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