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宋卡总领事馆经贸之窗

Economic and Trade Service of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Songkh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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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征税及通关程序
  海关关税是泰国税法系统的重要部分。相关的管理法规包括《海关法》B.E. 2469(1926)和《海关关税指令》B.E. 2530(1987)。关税同时对进口和有选择的某些出口进行征收。
  为了关税的目的货物的分类是根据《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一般称为“协调制度”或“HS编码”),因此和大部分泰国贸易伙伴使用的分类一致。关税在从价基础上征收或根据一定税率征收,按较高者征收。2000 年1 月1 日,泰国加入了GATT 估价协议,这兑现了泰国作为WTO成员国需要维持特定的法律标准的一项承诺。
  进口物品需要同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也由海关管理。在此种情况下,增值税在货物价值和关税价值之和的基础上征收。出口关税仅对小部分商品征收,包括水稻、铁屑、生皮、橡胶、木材、生丝、以及已经制成粉的鱼。出口适用0%的增值税率。
  到达泰国的商品的海关程序和大部分其他国家类似。进口商必须通过被称为“无纸系统”的电子方式或被称为“手工系统”的文件系统向海关提交入境表以及其他要求的文件(例如,提单、发票以及装箱单)。对于某些商品要求进口许可证。关税和增值税在货船到达时征收。若需确定总的关税数额或需要紧急通关,需要支付押金。最后,卸货和存储费用必须在货物放行前征收。进口货物也可以存储在保税仓库。尽管支付关税的义务在进口时产生,存储的货物根据放行当日有效的关税进行评估。为加速通关,提前入境系统允许进口商在货物到达泰国之前提交要求的表格,包括提单。这样关税的数额可以参照提单确定。一旦货物到达,关税和港口费用仅需要在货物放行前缴付。使用有经验的代理以协助货物清关通常是非常有价值的。船代通常有自己的清关代理。
  当货物由乘客携带通过海、陆、空到达,需要进行申报。若需要,海关官员可以自行决定,评估进口商品的价值并征收任何少交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