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宋卡总领事馆经贸之窗

Economic and Trade Service of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Songkh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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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和外汇帐户的有关规定
  一、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
  1.法规
  适用货币兑换管理的最高法律为《外汇管理法》(1942年)。财政部根据该法赋予的权利,颁布了财政部法规、通知,其属下外汇管理机关也相应颁施了有关通知,以对泰铢和外币的携带和汇划具体执行办法加以规范。
  2.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部长授权泰国银行执行关于对外汇买卖、外币兑换进行管理的规定。再由泰国银行任命有关人员为《外汇管理法》(1942年)的执行人员,以贯彻执行有关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其中包括有关法律、财政部法规和通知。凡需进行各类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必须前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获准经营外汇业务者只能从事接收购买旅行支票和外币,及从事出售外币现钞等业务。
  3.货币单位
  对于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货币应采用何种货币并无限制规定,但大多数习惯以美元进行支付。
  4.有关外汇和泰铢的规定
  (i) 外汇
  从国外汇入或携带外汇入境,数额不受限制。自汇入或携带外汇入境泰国之日起的360天内必须将外汇售给或存入泰国的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但居住地在国外者、获准在泰国临时居留三个月以下者、外国驻泰国大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者、联合国特别专家机构、国际机关或机构及其在泰国享有特权和保护权的工作人员、专家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不在此限。
  国内经营者有实际经济活动的,为防范外汇风险,可与国内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签订外汇买卖协议。
  (ii) 泰铢
  从国外携带泰铢入境,数额不受限制。
  二、外汇存款账户
  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如下情况下开立外币账户和持有外币:
  1.居民(Resident)
  (1)获得在泰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
  (2)泰国籍人;
  (3)在泰国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或公司;
  (4)外籍人士、外籍法人在泰国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
  (5)泰国政府部门、政府下属机构、国营企业及其派驻国外的公务员、雇员,根据特别法律成立的法人;
  (6)按泰国银行规定成立的机构投资者,如公务员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退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不含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2.非居民(Non-Resident)
  (1)泰国籍人、泰国籍法人在国外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
  (2)在国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或公司;
  (3)外国使领馆、外国政府和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机构和组织常驻泰国的机构;
  (4)外国使领馆、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外籍工作人员、职员、专家和个人;
  (5)在泰国临时居住或工作的外籍人士;
  (6)在国外定居的泰国籍人。